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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