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江英,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士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绿杨,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宇,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江英与被告余士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4月23日,原告薛江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江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由原告薛江英负担。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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