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沅,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军,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薛沅诉被告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薛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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