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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楠等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雪,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军。
  被告:林某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吴邦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盛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楠、吴邦兴、盛燕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某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某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某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这些案件均并入(2019)沪74民初1128号原告赵春诉被告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楠、吴邦兴、盛燕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某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74民初11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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