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炜,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上诉人薜红才因与付某某许某执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薜红才与印文铎签订的以地抵债合同违反了该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薜红才与印文铎间的以地抵债合同不能对抗(2017)黑0221执13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单克杰
审判员 郭春丽
审判员 陆宝芳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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