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耕耘,原系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处级)、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2009年1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辩护人李骥,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春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耕耘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9月10日两次退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相关证据。2009年9月1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终结后,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耕耘及其辩护人李骥、范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薛耕耘任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兼任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室内装饰企业乙级资质升级甲级资质工作中,先后收取陕西鼎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陕西雅胜建筑装饰公司2万元、陕西新大空间装饰设计公司2万元,陕西盛世万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西安昊晨装饰公司4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将其中的人民币3.5万元交给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甲用于给上述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的费用外,被告人薛耕耘将余下的16.5万元占位己有。破案后赃款16.5万元已依法追缴。
审理中还查明,被告人薛耕耘案发前仅给陕西鼎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而《甲级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尚未办理,按照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证明,办理《甲级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费用为3500元,考虑到办证的其他开支,从被告人薛耕耘受贿的总数中应减去5000元。还查明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薛耕耘给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出纳李某乙交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举报信及处理经过,证明2008年11月22日左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信称被告人薛耕耘在收取企业会费和办理企业资质等级证的工作中有贪污受贿的经济问题;2、被告人薛耕耘的供述及悔过书,供称其在办理室内装饰企业乙级资质升级甲级资质工作中,先后收取陕西鼎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陕西雅胜建筑装饰公司2万元、陕西新大空间装饰设计公司2万元、陕西盛世万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西安昊晨装饰公司4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将其中的人民币3.5万元交给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甲用于给上述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的费用外,对剩余的16.5万元,4万元以本单位司机刘某的名义存入建设银行红樱路支行(存折由自己保管),其余的12.5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销及其子上大学的开支;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笔录及情况说明,(1)李某甲证明被告人薛耕耘每次将已准备好的企业材料交给其,并给其4500元-5000元的办证费用,由其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办证,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办证实际收取的费用是3800元。(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两人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薛耕耘在财务室(未讲事由)交给李某甲5万元,后由李某甲将钱交给出纳李某乙,李某乙开具了收条,收条至今仍由李某甲保管。(3)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某,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存起来。随后,自己在建设银行红缨路支行给薛分别开户将钱存了起来,存折交给了被告人薛耕耘保管。还证明2008年12月,被告人薛耕耘将其叫到办公室,将3万元的存折给其,让其将钱全部取出来。自己取了3万元现金交给薛。(4)证人梁某、王某甲、胡某甲、于炳利、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丙、姜某、胡某乙、赵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柴天智的证言笔录,分别证明陕西鼎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于炳利分两次共交给被告人薛耕耘现金6万元,目前只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而《甲级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尚未办理好;陕西雅胜建筑装饰公司通过王某甲给被告人薛耕耘现金2万元,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甲级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陕西新大空间装饰设计公司通过王某乙给被告人薛耕耘现金2万元,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陕西盛世万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柴天智给被告人薛耕耘现金6万元,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西安昊晨装饰公司通过柴天智给被告人薛耕耘现金4万元,办理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市事登发(2003)01号《关于核准西安市人民政府通信中心等59个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通知》,证明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为事业单位法人;5、市轻工字(2002)56号《关于薛耕耘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被告人薛耕耘于2002年5月13日任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处级);6、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证明,证明办理甲级施工企业资质评审服务费、甲级设计企业资质评审服务费的费用分别为2000元,非会员单位另收会费1500元;7、西安社证字第132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系社团组织;8、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说明,证明被告人薛耕耘自2001年6月15日起一直担任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9、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存折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薛耕耘曾经将赃款7万元让单位司机刘某存入建设银行红缨路支行;10、西安市暂扣款、保证金、押金收款凭证,证明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薛耕耘在检察机关退交赃款16.5万元。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耕耘兼任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耕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对被告人薛耕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薛耕耘辩称其已将收取款中的5万元在立案前交回单位财务室一节,经查属实。关于被告人薛耕耘辩称其将鼎宜公司办证的4万元存入银行没有动用之辩解,经查被告人薛耕耘虽将鼎宜公司办证的4万元存入银行没有动用,但存折一直由被告人薛耕耘本人掌控,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薛耕耘辩称让李某甲去北京办证,给李某甲现金7-8万元,以及请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人娱乐花费有2-3万元现金一节,庭审中被告人薛耕耘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薛耕耘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耕耘不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耕耘受贿16.5万元数额有误及被告人薛耕耘退赔了全部赃款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耕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
人民陪审员 王岚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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