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艳虹,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住嘉定区安亭镇安悦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周瑾,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菲浩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菲菲。
被告:王浩,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林,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安亭镇泽普路汇尊国际1116室。
委托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肖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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