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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芬、姚祖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芬,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姚祖伟,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姚逸辰,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申请人薛芬、姚祖伟、姚逸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了(2018)沪0115财保783号民事裁定,冻结薛芬、姚祖伟、姚逸辰的银行存款33,3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薛芬、姚祖伟、姚逸辰的起诉,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薛芬、姚祖伟、姚逸辰的银行存款33,3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甬帆

书记员: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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