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萍,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赫声,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薛萍诉被申请人高赫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赫声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赫声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萍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薛萍,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赫声,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薛萍诉被申请人高赫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赫声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赫声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萍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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