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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蓉蓉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汇粤金属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蓉蓉,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德,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汇粤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崇乾,职务不详。
  原告薛蓉蓉与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汇粤金属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蓉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80元,撤诉减半收取875.40元,由原告薛蓉蓉负担。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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