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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辉与童爱丽、童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薛辉,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爱丽,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童双喜,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辉与被告童双喜、童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0元(原告薛辉已预付),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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