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单元1A。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及其女友王某某共同租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栋**单元**房。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因薛某某要求马某某、王某某搬离该处,双方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某将薛某某的玻璃杯摔在地上,薛某某动手推搡王某某,马某某上前劝阻,薛某某将马某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致马某某身体多处骨折。薛某某见马某某无力反抗,遂停止殴打。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8日,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11日,薛某某亲属向马某某赔偿人民币28万元,取得马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薛某某属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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