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藏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臧凤森不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臧凤森与莫某案外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臧凤森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臧凤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臧凤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李颖莉 代理审判员 高 威
书记员:张毓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