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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志强与沭阳县木风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藏志强,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木风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武宜成,经理。
  原告藏志强诉被告沭阳县木风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320元;2、判令被告增加三倍赔偿原告15,9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藏志强于2019年6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藏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元,由原告藏志强负担。

审判员:张金花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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