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藏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翔,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创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宇嵩。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藏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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