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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世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舒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世龙,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超,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金业路,被告舒超驾驶牌号皖S2XXXX与原告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舒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虞世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共计人民币144,000元;
  二、被告舒超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虞世龙鉴定费、律师费共计3,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舒超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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