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11幢二楼H1室。
法定代表人:刘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佳菱,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海冬,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佳菱。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虞佳菱、杨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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