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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佳菱、杨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11幢二楼H1室。
  法定代表人:刘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佳菱,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海冬,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佳菱。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虞佳菱、杨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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