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小妹,女,193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平,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凤标,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汝平,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汝珍,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小妹、王汝平与被告王汝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虞小妹、王汝平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虞小妹、王汝平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小妹、王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小妹、王汝平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朱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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