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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文妹与芦增川、田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文妹,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增川,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田文萍,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文妹与被告芦增川、田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虞文妹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虞文妹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文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20元,由原告虞文妹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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