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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昕炜与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昕炜,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
  原告虞昕炜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琪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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