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昕炜,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
原告虞昕炜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琪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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