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女,193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某1,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凤标,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虞某某、王某1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虞某某、王某1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虞某某、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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