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某,女,192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某2,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某3,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某4,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赵某5,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6,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虞某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虞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石 峰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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