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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某4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自贡市荣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镇**村**社**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一次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二次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三人商量租赁车辆变卖后,由梅某某用杨某乙的照片找人伪造了叫“杨陪”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由杨某乙冒充“杨陪”在钟山区**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贵B****7的宝马轿车(价值16.7万元),并交给虞某某,虞某某叫梅某某用杨某的照片和贵B****7的宝马轿车车主袁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在互联网下载制作了虚假的《车辆转让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2019年08月22日,某某某与梅某某将车开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通过陈某甲卖给丁某某,获得赃款8.3万元人民币。事后,三被告人分赃后挥霍。现被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2019年8年26日,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商量租赁车辆变卖后,由杨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钟山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贵B****2的宝马轿车(价值16.3万元),开到毕节市织金县,2019年08月27日,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在毕节市织金县租了一辆车牌为贵F****9宝马车轿车(价值22万),梅某某用杨某甲、张某某的照片伪造了贵B****2的宝马车主陆某某的身份证和贵F****9宝马车主陈某乙的身份证。当日,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四人驾驶两辆宝马车到湖北省宜昌市,杨某甲冒充陆某某、张某某冒充陈某乙制作了虚假的《车辆转让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身份证等,某某某用伪造的资料将两辆宝马车卖给湖北省宜昌市一名男子,获得赃款16.9万元人民币。事后,四人分赃后挥霍。现被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商量租赁车辆变卖后,在遵义市从刘某某手中租赁一辆车牌为贵C****4宝马轿车(价值23.8333万元),并且使用张某某的照片和贵C****4宝马轿车车主余某某信息伪造了假的身份证,准备将贵C****4宝马轿车出售到江苏省常州市,当四人将车开到毕节市纳雍县时,梅某某、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虞某某逃跑。现被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马车辆(已发还)4辆;2.书证:汽车租赁合同、车辆委托代租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某乙、陆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车租出后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梅某某、杨某甲、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虞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被告人梅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年至六年六个月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二年六个月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赃款1万元、手机6部、银行卡4张、身份证1个、机动车行驶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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