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1,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虞某2,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虞某3,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虞某1与被告张某某、虞某2、虞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虞某1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某1撤诉。
审判员:李爱珍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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