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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1与虞某2、虞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某1,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辉,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虞某2,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虞某3,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虞某4,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蔡某2,女,200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某1,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某2,女,200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虞某1诉被告虞某2、虞某3、虞某4、蔡某1、蔡某2、王某1、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虞某1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1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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