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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模贞与王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模贞,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慈荣,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虞模贞诉被告王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2月21日,原告虞模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慈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模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虞模贞负担。
  
  
  
  

审判员:张娜娜

书记员: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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