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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永福与虞翠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永福,男,193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秀,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翠英,女,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虞永福与被告虞翠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虞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其他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永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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