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永福,男,193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秀,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翠英,女,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虞永福与被告虞翠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虞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其他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永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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