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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玉仙与谢宗秋、宋静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玉仙,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宗秋,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宋静慧,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虞玉仙与被告谢宗秋、宋静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虞玉仙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玉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虞玉仙负担。

审判员:徐杰云

书记员: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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