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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美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美芳,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美,女,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均不详。
  被告:张书荣,男,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均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虞美芳与被告张莉美、张书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虞美芳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美芳撤诉。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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