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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蓉影与张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虞蓉影,女,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来,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虞蓉影与被告张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蓉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蓉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其交付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201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条对借款情况予以确认,并确定于同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则按每日2%进行罚款。同年10月3日,双方再将该借款展期至2016年11月底。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燕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3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内。201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载:“2015年11月16日向虞蓉影借的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整),目前无法归还。我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如果逾期就按每天2%罚款。”同年10月3日,被告在前述借条下方出具承诺一份,内载:“上述承诺保证兑现。因有困难故还款延期到2016年11月底。逾期罚款还是按上述执行。”现原告以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被告在借款到期的情况下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远超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现原告自愿降至按年利率36%计算,亦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确定。被告张燕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燕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蓉影借款3万元;
  二、被告张燕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虞蓉影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燕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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