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虞青瑶,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案外人):虞品君,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伏来,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被执行人):高仁美,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虞青瑶、虞品君与被告刘伏来、被告高仁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青瑶、虞品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虞青瑶、虞品君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孙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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