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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豪威动物医院、内蒙古新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豪威动物医院,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新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豪威动物医院、内蒙古新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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