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豪威动物医院,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新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豪威动物医院、内蒙古新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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