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昆,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李绍鹤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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