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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XXX号龙泽、名都2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丁孝伟。
  被告:青岛瑞禾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曲戈庄67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瑞禾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因与两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融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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