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应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文,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行上与被告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行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行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行上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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