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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丰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公司)诉被告三亚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行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欢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欢朋公司对行悦公司开通酒店PMS系统对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判令欢朋公司向行悦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576,720元。庭审中,行悦公司称,根据双方间合同的约定,欢朋公司应按季度付费,每季度支付64,080元,自2016年年初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应支付768,960元。欢朋公司共计支付3个季度的服务费187,240元,同时扣除5,000元的坏账,欢朋公司尚欠行悦公司服务费9个季度服务费,合计576,720元(768,960元-187,240元-5,000元=576,720元,即64,080元*9个季度=576,72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行悦公司与欢朋公司签订《酒店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行悦公司为欢朋公司管理的铂涛欢朋三亚湾酒店(以下简称欢朋酒店)提供网络以及收视接入整合服务,合同金额1,281,600元,合同期限5年,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支付,每季度64,08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欢朋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长期拖欠服务费用,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欢朋公司欠款576,720元;(2)未按合同约定开通欢朋酒店PMS系统。欢朋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行悦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案件由行悦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诉至法院。
  欢朋公司辩称:对行悦公司的诉请1及诉请2不认可。欢朋公司一直正常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因行悦公司原因已经终止履行。行悦公司未提供过网络服务和点播服务,自2017年7月开始,行悦公司中断服务,未向电信部门缴费,欢朋公司垫付了相应费用,且行悦公司提供的节目版权过期,无法点播,系因行悦公司原因无法提供增值服务。欢朋公司经营酒店,不能无限期等待行悦公司恢复网络,故欢朋公司自行缴费恢复欢朋酒店网络,双方合同终止。双方有数次邮件往来,欢朋公司已明确向行悦公司发出了合同解除的通知,欢朋公司无需再支付服务费用。行悦公司之前公司瘫痪现在恢复后又要恢复合同的履行,有违诚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行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行悦公司(乙方)与欢朋公司(甲方)签订《酒店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管理的是欢朋酒店,乙方是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商。一、合作内容。乙方向甲方酒店(终端共计356个)提供宽带互联网整合(含接入)服务,使甲方作为中国电信的接入用户。乙方将通过光纤为甲方提供中国电信宽带线路,以铺设资源光纤方式进行接入。光纤速率共计200兆。同时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无线接驳AP覆盖,确保甲方的住客可以使用WIFI进行互联网接入。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视直播接入整合服务,确保电视直播服务正常稳定。乙方获得甲方酒店客房内由乙方提供的客房终端设备为期五年的独家增值服务运营权,自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开始收取之日起算。该增值服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内容点播、互动游戏、周边服务等。除客房以外,酒店大堂及其他区域内由乙方提供服务的设备,其增值服务运营权由乙方独家享有。酒店大堂及其他区域内由乙方提供服务设备的安装摆放位置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安装摆放。二、服务费用的计算及资费支付方式。乙方的服务费用包括网络、电视信号接入服务费,服务费用自乙方施工完成且经甲方完成验收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收取。乙方完成施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验收单,甲方应在收到验收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若乙方施工无正当理由未达到甲方验收标准的,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该期限内签收验收单的,视为完成验收。网络、收视接入服务费用总价共计1,281,600元。其中,网络带宽200M,电视节目50套,计费时间乙方施工完成且经甲方完成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60元/终端/月*356个终端,即21,360元/月,五年服务费用共计1,281,600元。甲方按季度向乙方分期支付合同总价款,自本合同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开始算。每季度支付的费用为64,080元。乙方应在每期付款日前5个工作日开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用发票并递送至甲方地址,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的费用。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终端设备费用。三、保修和售后服务。乙方提供的所有通讯设备及客房终端设备的保修期为到货安装、调试并且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任何设备硬件故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同城24小时/异地48小时内派人上门免费维修。如属故意损坏导致的故障或超出质保期出现故障,乙方应甲方要求应及时维修并提供与原设备配套的备件,并按部件成本收取相应的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电子产品三包政策为甲方提供服务。在合作期内,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软件部分的保修服务,包括软件的升级、运营内容更新、网络维护、客户技术咨询等服务。合作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免费使用相关软件,但若需要乙方继续提供升级、内容更新、网络维护、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作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同城24小时/异地48小时内派人上门维保,系统出现故障的由总部远程调控。乙方提供现场维修服务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合作期间,乙方应对甲方工程人员做基础的培训,以便甲方工程人员应急处理简单的设备故障。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进行故障检查以及故障排除工作。网络或电视系统发生故障甲方报修后,乙方必须于2小时内响应,并于6小时内远程技术支持,如仍无法解决,乙方应于甲方报修后同城24小时/异地48小时内上门维修,帮助甲方排除故障。上门维修的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甲方权利及义务。甲方可对该乙方整合并提供的全部服务进行24小时的故障报修(报修电话为XXXXXXXXXX,要求清楚说明店名、详细地址以及故障原因)(以录音电话为准)。甲方须对乙方开通后台PS系统对接,以保证酒店客房增值服务的正常运营及后台计费。增值服务(含视频点播、互动游戏、周边服务等)以及广告部分由乙方运营。通过增值服务运营产生的收益以甲方的PMS系统分析的数据以及乙方的后台数据为准,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合同附件形式列明。酒店商城、酒店促销及酒店会员模块由甲方独立运营,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分成比例。施工期间,甲方须免费提供其酒店20间/夜或相对应的免房券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五、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负责从中国电信运营商接入工程光缆到本协议中甲方机房所在地。乙方负责提供专线两端连接所需的通信设备以及客房终端设备,并负责调试和维护,在进行前述工作前应提前告知甲方,必要时需要甲方提供相应的环境或做必要的准备工作。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且全额支付完合同总价款之后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通讯线路。通讯线路开通后,乙方负责与甲方内部网络环境的结合,交换设备的链接,确保网络及电视正常使用。乙方承诺具备运营增值服务的资质,提供的增值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向甲方提供保修及售后服务。六、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拖欠款项超过60天的,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失去合同中约定的独家增值服务运营权的,甲方因在合同履行期内退出其加盟的铂涛欢朋酒店集团体系而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的,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皆视为甲方违约。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的,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酒店造成不良影响的,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增值服务平台配套设备部分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00元/终端*终端总数*百分之三十*(未履行月份数/60个月)。甲方须承担乙方因增值服务平台无法继续运营而导致的可预期收益损失,数额为已履行期间的最后三个月的月均收益未履行月份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网络以及收视部分的违约金,数额按每月收费标准,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乙方违约的,依具体情况,确定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的,需承担本合同总价值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酒店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双方的承诺。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独家增值服务运营权终止之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等等。欢朋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行悦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2016年7月12日,欢朋公司向行悦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因网络不稳定,给欢朋公司带来了损失,行悦公司应承担5,000元,已从应付给行悦公司的三网融合费中扣除。对此,行悦公司表示同意,并将该5,000元作为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处理。
  自2017年7月下旬起,欢朋酒店电视点播功能无法使用,其网络服务亦因行悦公司未按时缴费而一度中断,后欢朋公司自行缴纳网络费用,恢复网络服务,其电视点播功能一直无法使用。
  2017年10月17日,欢朋公司向行悦公司发送主题为“关于三亚湾希尔顿欢朋酒店终止合作及索赔函”的电子邮件,称:行悦公司与欢朋公司的合同中出现大量的客诉给欢朋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发函要求终止合作并要求索赔;等等。该电子邮件附有《违约索赔函》《终止合作协议函》作为附件。其中,《违约索赔函》称:2015年10月23日签署《酒店智联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行悦公司向欢朋公司提供服务;合作以来,酒店的电视点播电影功能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很多客人投诉,特别是网络客人的投诉,平均消除一个不好的网络差评花费金额至少需要500元/间/晚等等;等等。《终止合作协议函》称:公司与行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酒店智联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今一直无法提供客房电视点播服务,酒店方多次与行悦公司联系,行悦公司无法在约定的24/48小时内进行处理和解决需求,也没有派遣任何人进行维护和修复,造成客人投诉,只能进行房费折扣,造成了经济损失并给品牌带来负面影响。由于行悦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有效的软件服务,严重影响了酒店的运营,公司向行悦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请行悦公司收到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等等。
  2017年10月18日,行悦公司回复主题为“关于三亚湾希尔顿欢朋酒店终止合作及索赔函”的电子邮件,称:很抱歉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系统出现一些问题,我们本着积极努力和友好的态度在积极解决问题;我们很理解由于电视不能看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些设备问题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维修和调试也需要人工和费用,欢朋公司总部累计欠行悦公司几百万应付款未付,多次催收没有进展,影响了行悦公司的正常运转,导致对欢朋公司的维护和服务无以为继;希望欢朋公司尽快支付积欠的费用和货款以便行悦公司恢复对欢朋公司各个系统的维护;行悦公司始终还是愿意继续与欢朋公司精诚合作;等等。
  2017年10月30日,欢朋公司向行悦公司发出了主题为“关于行悦的合作协议终止函”的电子邮件,并附有《合同解除通知函》作为附件。该《合同解除通知函》内容为: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署《酒店智联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行悦公司向欢朋公司经营管理的希尔顿欢朋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提供宽带互联网整合(含接入)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行悦公司应当提供免费的软件保修服务,在收到欢朋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同城24小时/异地48小时内派人上门维修;自2017年7月20日至今,行悦公司提供的酒店客房电视点播功能一直无法正常运作,造成酒店客户常态性投诉(尤其是网络投诉),给欢朋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欢朋公司多次与行悦公司联系,行悦公司置之不理;鉴于行悦公司无法依照《酒店智联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行悦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欢朋公司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欢朋公司正式通知行悦公司,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署的《酒店智联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于2017年10月28日正式解除,欢朋公司将不再向行悦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并保留向行悦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等等。
  2018年8月14日,行悦公司发出《关于请各酒店配合将行悦公司VOD等业务恢复运营之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内容为:致欢朋公司(欢朋酒店),我司自去年11月起多次致电贵店,询问贵店服务中需要改进、改正的地方,同时多次通知贵司在我司VOD点播等“酒店云平台”增值业务恢复过程中予以配合。根据与贵店(司)合同约定,行悦公司拥有5年运营期,该期限内有权对包括VOD等业务进行运营。请贵店在收到函件后尽快填写书面《回执单》或联系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本司的VOD点播等“酒店云平台”增值业务的恢复工作;本次VOD等业务恢复待收到贵店的《回执单》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对接;我司本邮件(或挂号信)发出后10个自然日内贵酒店如不予回复,我们视作为不愿意接受恢复VOD视频点播等本司提供“酒店云平台”增值业务,我们将按合同依法予以处理后续事宜。等等。对此,欢朋公司主张没有收到该份《告知函》,行悦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应的送达凭证。
  另查明,迎朋公司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朋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欢朋公司。2016年6月23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59,080元,附言为“附三网融合服务费(第一季度)”;2016年8月25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4-6月网络收视费”;2016年11月7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7-9月电视网络费”;2016年12月20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10-12月网络费”;2017年3月30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第一季网络费”;2017年6月26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第二季网络电视费”;2017年8月25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64,080元,摘要为“付第三季网络电视费”。
  2017年12月5日,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向欢朋酒店发送《三亚希尔顿欢朋酒店2017年有线电视费用的函》,内容为:根据我司与贵酒店签订的《有线电视服务及其收费协议书》,贵酒店共注册102户,实际按102户每户26元/月收费。现贵酒店收视费已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按合同约定请贵酒店按时缴费,缴费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缴费用为24,638.10元(102个终端*241.55元);等等。
  2018年2月6日,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甲方)与迎朋公司(乙方)签订《有线电视服务及其收费协议书》,约定:乙方缴有线电视用户区域为三亚凤凰水城翠屏区169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当前乙方区域内使用有线电视用户的总数量为102户;甲方参照海南省物价部门城市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26元/月打8折,按年249.6元/终端向乙方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甲、乙双方商定按年交款共25,459.20元;本协议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若一年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续;等等。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迎朋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再查明,行悦公司原名上海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30日,企业名称变更为行悦公司。
  庭审中,行悦公司提交了2016年3月、4月、8月开具给迎朋公司的金额为64,08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6月23日、2016年8月25日,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转账,金额为64,080元,摘要为“付三网融合服务费(第一季度)”等的贷记通知;2016年3月、4月,摘要为“欢朋酒店三网融合服务费”,金额为64,080元的转账凭证及2016年8月,摘要为“坏账处理欢朋酒店”,金额为5,000元的记账凭证。行悦公司认可欢朋公司共支付了合同项下3个季度的服务费。
  庭审中,欢朋公司提交了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迎朋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付款业务回单,证明迎朋公司支付了欢朋酒店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2月底期间的电话网络及电视网络费用。对此,行悦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审理中,欢朋公司提交迎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迎朋公司向行悦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付款均为代欢朋公司缴纳。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酒店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关于请各酒店配合将行悦公司VOD等业务恢复运营之告知函》《违约索赔函》《终止合作协议函》《合同解除通知函》《三亚希尔顿欢朋酒店2017年有线电视费用的函》《有线电视服务及其收费协议书》《情况说明》、付费凭证及发票、业务回单、电子邮件、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欢朋公司与行悦公司间的《酒店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署后,欢朋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迎朋公司按期足额向行悦公司缴纳了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间的网络收视接入服务费用,行悦公司理应向欢朋公司管理的欢朋酒店提供相应期间的网络及电视直播的接入整合及电视点播等增值服务和硬件软件的维保服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自2017年7月下旬起,行悦公司即未向欢朋酒店提供电视点播服务,且因未按期足额向电信部门缴纳费用,导致欢朋酒店的网络服务被中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欢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欢朋公司已于2017年10月向行悦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依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行悦公司未在异议期内提起诉讼,故双方间的合同已于2010年10月30日欢朋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行悦公司之日起解除。因此,本院对行悦公司提出的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行悦公司有权取走其所提供的设备,欢朋公司应予配合。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对于行悦公司提出的要求欢朋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期间,剩余9个季度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迎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支付给行悦公司的费用是代欢朋公司缴纳,行悦公司认可的欢朋公司已缴的3个季度的服务费也是由迎朋公司代缴,结合欢朋公司提交的付费凭证,本院认定,欢朋公司已通过迎朋公司完成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服务费的缴纳,对行悦公司提出的要求欢朋公司支付相应期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行悦公司主张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的服务费,因行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向欢朋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双方间的合同已于2017年10月30日解除,故本院对行悦公司提出的要求欢朋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行悦公司提出的欢朋公司有未按约开通欢朋酒店PMS系统并且欠缴巨额费用违约在先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三、第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0元,由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方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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