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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04-08 独角龙 评论0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1)

第二节《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裁量基准………………………………………………………………(3)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5)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14)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16)

  第六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17)

  第七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23)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裁量基准…(24)

  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裁量基准…(26)

  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33)

  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裁量基准…(40)

  第十二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44)

  第十三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60)

  第十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63)

  第十五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72)

  第十六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75)

  第十七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77)

  第十八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83)

  第十九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裁量基准…………(85)

  第二十节《印刷业管理条例》裁量基准………………(88)

  第二十一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95)

  第二十二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裁量基准……(96)

第二十三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98)

  第二十四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01)

  第二十五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02)

  第二十六节《典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06)

  第二十七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10)

第二十八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112)

第二十九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裁量基准……………………………………………………………(115)

  第三十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基准……………(118)

  第三十一节《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23)

  第三十二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裁量基准………………………………………(134)

 

第二章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裁量基准…………(136)

  第二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37)

  第三节《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41)

  第四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42)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42)

  第六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44)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裁量基准…………(146)

第二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基准…………(176)

第三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裁量基准………(178)

第四节《吉林省消防条例》裁量基准…………………(188)

 

第四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裁量基准…………………………………………………………(20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20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裁量基准……………………………………(209)

第四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209)

  第五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裁量基准……………………………………………………………(215)

  第六节《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裁量基准………(222)

 

第五章 禁毒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裁量基准…………(228)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229)

第三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241)

第四节《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243)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制造 、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没有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械、证件用于炫耀目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械、证件用;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非法目的,造成一定社会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2、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不足三十根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3、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4、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非法持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5、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不足三十根的;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五百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6、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第二节《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的,且尚未销售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且尚未销售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但已经销售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但已经销售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一百件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五百件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经处罚后,仍然非法生产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对“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或者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运输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或者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变造货币

【法律依据】

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对“变造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基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的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面额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不足五张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面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五张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伪造空白信用卡,数量不足五张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张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金融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不足三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恶意透支,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恶意透支,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三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

 

一、伪造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伪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变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故意毁损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币量一百张(枚)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千元罚款:

(1)有证据表明,属于受他人胁迫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初次发现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发现后,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妨碍公安机关取得证据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千元罚款:

(1)初次发现实施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实施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实施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自然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

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数量、数额累计计算,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罚款。

四、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法律依据】

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无权印制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刷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五十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虽然有权印制而擅自印制或者超量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五十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五十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4、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不满五十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注:此处指1979年刑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无权印制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刷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一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指定的印制发票企业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量,擅自印制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一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的,不满一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法律依据】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满五十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第六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注:此处指旧刑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不满一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

 

一、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日到七日;

2、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七日到十五日;

3、经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1、虚报参加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2、使用虚假证明申请游行示威许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申请或申请未获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和路线;游行示威过程中,打出、呼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动性的横幅标语和口号;游行示威过程中,煽动、鼓动其它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团体,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5、游行沿途刻划、涂抹标语,张贴、散发传单,不听现场人民警察劝阻的;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不听制止,越过、冲击临时警戒线,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过程中,不听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冲击人民警察的;出现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2、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组织或参与殴打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造成人员受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裁量基准

 

一、骗领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冒用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1、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一次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捡来的、不明来历的、不熟悉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次,但可查清冒用者身份,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二次或本人有身份证而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后果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捡来的、不明来历的、不熟悉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次,且无法查清冒用者身份或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或者冒用二次的;本人有身份证但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后果较为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冒用他人身份证是为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所冒用的身份证系冒用人违法犯罪所得(如盗窃、抢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有身份证但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二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的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后果特别严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至十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1、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与真实身份基本一致,使用一次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其它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与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使用一次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后果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次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一次,情节、后果严重的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后果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是为逃避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或者导致使用者身份无法查清的;或者同时使用双重、或多重身份信息;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后果特别严重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1、购买、使用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尚未使用或使用一次但后果轻微的;其它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但无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两次(张)的;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使用一次但后果较重的;其它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较重的;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一次(张)的或者其它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后果较轻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或同时携有两张以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但无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两次或者其它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后果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且有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三次(张)以上的;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但购买、使用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二次(张)的或者其它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后果严重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或同时携有两张以上身份证,并有其它违法犯罪动机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是为逃避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使用者身份无法查清的;或者同时携有三张以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的或者其它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后果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以获利为目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

(2)以特定人为目标,泄露特定公民个人信息,给特定公民造成侵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3)一次泄露50人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

(4)不履行职责造成公民个人信息(500人以上)泄露的。

2、单位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

(2)无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

(3)一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

(2)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

(3)一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一万条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

(2)一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合作名义,将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以上)私自分享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

 

一、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未全部追回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规运输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未构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二项以上情形的。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不上缴报废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丢失枪支不报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3)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第一时间报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制造、销售仿真枪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不足3支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在3支以上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裁量基准

 

一、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裁量基准】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四、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两项规定之一的,给予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裁量基准】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足5箱(袋、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5箱(袋、桶)以上不足20箱(袋、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20箱(袋、桶)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裁量基准】

1、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不足10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10枚以上不足100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100枚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不足300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不足10枚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不足10米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300克以上不足600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10枚以上不足20枚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10米以上不足20米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600克以上不足1000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20枚以上不足30枚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20米以上不足30米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后果的。

五、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裁量基准】

1、交易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交易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交易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次以上不足3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1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1次以上不足3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涉及炸药不足1000克的;

(2)涉及雷管不足30枚的;

(3)涉及索类爆炸物品不足30米的;

(4)涉及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涉及炸药1000克以上的;

(2)涉及雷管30枚以上的;

(3)涉及索类爆炸物品30米以上的;

(4)涉及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九、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不足3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3日以上不足5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5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任意行为2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二、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八、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D级及以下爆破工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C级爆破工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B级爆破工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A级爆破工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故意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3)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九、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2、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3、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2)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一、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裁量基准】

1、1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处以上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故意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3)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二、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雷管丢失、被盗、被抢不足30枚的;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炸药丢失、被盗、被抢不足1000克的;

(3)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索类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足30米的;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数量较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雷管丢失、被盗、被抢30枚以上的;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炸药丢失、被盗、被抢1000克以上的;

(3)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索类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30米以上的;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数量较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多次丢失、被盗、被抢的;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三、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炸药不足500克的;

(2)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雷管不足10枚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索类爆炸物品不足10米的;

(4)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炸药500克以上的;

(2)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雷管10枚以上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索类爆炸物品10米以上的;

(4)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四、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1、有上述(二)、(四)、(八)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一)、(三)、(五)、(六)、(七)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属于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十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1、1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处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处以上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因违反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故意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3)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1、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因违反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具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50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凡具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一、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具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50公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具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

【法律依据】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1、违反本条规定,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初次违反造成一定后果、再次违反或者有所列情形二项以上内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七、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九、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十五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实施购买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已经购买但未实施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已实施购买和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一至二项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三至四项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五项以上,或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六、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

不作细化。

七、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

不作细化。

八、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不作细化。

九、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不作细化。

 

第十六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裁量基准】  

1、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

(2)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3)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3、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

(2)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一定后果和社会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造成一定后果和社会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十七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对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责令停业整顿不改正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二、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娱乐场所赌博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一、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二、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三、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警告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同时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中的任何3项以上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十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六、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七、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八、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九、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二十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二、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三、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的或者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一年内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达三起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一日以上治安拘留处罚的;被处以十日以下治安拘留人数达三人以上的或者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3、娱乐场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造成多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同时,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二十四、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十五、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在娱乐场所发生刑事案件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二十六、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七、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十八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法律依据】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五、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未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2、未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的,处五千元罚款;以后再次违反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第四项至第十项中任何一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第四项至第十项中其中两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第一项至第三项中任何一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但采取措施制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采取措施制止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也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二十节《印刷业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印刷非法印刷品

【法律依据】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印刷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违反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

2、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印刷非法印刷品的。

四、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裁量基准】

1、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裁量基准】

1、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裁量基准】

1、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委托印刷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不足三百份(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2、委托印刷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三百份(件)以上或者再次违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二十一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法律依据】

第四条: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二十二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法律依据】

 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 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五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法律依据】

 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法律依据】

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处罚,可以同时依据本规定处罚;

2、首次违法的处月租金五倍的罚款;再次违法的处月租金十倍的罚款;

3、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法律依据】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取缔后又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多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造成无法查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三、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法律依据】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个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份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份,增加罚款一万元,最高额不超过五万元;

2、因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受过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的,每一辆次处二千元罚款,累计最高额不超过二万元;

2、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每一辆次,处五千元罚款,累计最高额不超过二万元。

三、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每辆(套)处一万元罚款,累计最高额不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五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再次违反规定的,或者受过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对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再次违反规定的,或者受过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对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三、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承修或回收一辆机动车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每增加一辆,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增加罚款五千元,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罚款五百元,最高额不超过二千元。

四、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对更改一辆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2、每增加更改一辆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罚款五千元,累计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罚款五百元,累计最高额不超过二千元。

七、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二十六节《典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收当禁当财物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财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或者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或者因同一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或刑事处罚过再次实施该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财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典当行首次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法律依据】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裁量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拒不改正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材料

【法律依据】

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造成物品被转移等后果但未影响案件办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物品遗失、灭失等严重后果;因同一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或刑事处罚过再次实施该行为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举办1000人以上不足3000人规模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举办规模的,公安机关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举办3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规模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举办规模的, 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举办5000人以上规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举办规模的, 公安机关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承办者举办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规模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罚款;

2、承办者举办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规模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承办者举办10000人以上规模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多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十万元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一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对单位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两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对单位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安全事项一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违反安全事项两项的,对单位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安全事项三项以上的,对单位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或轻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但未发生更严重后果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有2人受轻伤或者1人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但未发生更严重后果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多人受轻微伤、轻伤或2人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二十九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裁量基准

一、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裁量基准】

1、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可能引发相关案件、事故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严重伤害、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罚款;

3、再次违法的并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屡教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是指因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的不良影响或无法弥补的后果。

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一)、(二)、(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2、违反(一)、(二)、(三)项规定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再次违法的或违反(四)、(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反(四)、(五)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二、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三、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十六、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七、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八、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九、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二十、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拒不改正的、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3、再次违法的并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屡教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是指因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培训保安员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的不良影响或无法弥补的后果。

 

第三十一节《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在变更后的20日至3个月内未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在变更后3个月至6个月未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在变更后6个月以上未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的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经营金额不足五千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经营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经营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经营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在接收学员10日以内不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按规定将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保安培训机构在接收学员超过十日至三十日以内不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按规定将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保安培训机构在接收学员超过二十日至三十日以内不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按规定将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保安培训机构在接收学员超过三十日以上不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按规定将保安培训合同式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不依法发布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收取学费不足五千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2、收取学费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3、收取学费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4、收取学费在二万元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八、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不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违反“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对保安培训机构处罚:

(1)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时间已满五十天不满六十天或课时已满二百课时不满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2)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时间已满三十天不满五十天的或课时已满一百课时不满二百课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保安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时间不满三十天或课时不满一百课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不颁发结业证书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30日至6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逾期60日至9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不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或者不将学员文书档案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30日至6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逾期60日至9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或者学员文书档案未保存至第五年年底导致无法恢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不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30日至6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逾期60日至9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元罚款。

十三、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不按标准收取培训费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30日至6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逾期60日至9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保安培训机构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或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2、逾期30日至6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逾期60日至90日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90日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已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取得《准予施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的报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已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并取得《安全防范合格证》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裁量基准

 

一、骗取护照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采取提供伪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未获取或者虽已获取但未使用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并使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基准】

1、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一本,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二本或者二次以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三、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二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台湾旅行证件一本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台湾旅行证件二本或者二次以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本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本或二次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骗取旅行证件一本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罚款;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骗取旅行证件二本或二次以上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四、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五、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根据《关于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执行罚款处罚设置最高限额的通知》(公境【2005】1671号)及《关于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台【2010】3171号)相关规定:

1、逾期非法居留九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2、逾期非法居留九十一日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非法居留一日一百元,总额不超过四千元罚款。

 

第三节《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一本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二本或者二次以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 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是指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对本条规定的通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的方式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和法律适用规范按照“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一本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收缴其证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二本或者二次以上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收缴其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2、再次违反本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协助他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一本,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2、协助他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本或者二次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裁量基准

 

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R;P,@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不足五倍的;

(2)属于非高层建筑的;

(3)属于三级加油加气站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不足二千五百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符合以上情形且土建工程已完工的,按照本条第2项的罚款额度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五倍以上不足十倍的;

(2)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

(3)属于二级加油加气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大于二千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符合以上情形且土建工程已完工的,按照本条第1项的罚款额度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十倍以上的;

(2)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

(3)属于一级加油加气站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大于五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二、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P,@ o K e(e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不足三倍的;

(2)属于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三倍以上不足五倍的;

(2)属于三级加油加气站或者合建站的;

(3)属于总储量大于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五百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五倍以上的;

(2)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

(3)属于一级、二级加油站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大于二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三、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P,@ o K e(e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裁量基准】

1、属于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建筑总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十万平方米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三倍以下的;

(2)属于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三倍以上不足五倍的;

(2)属于三级加油加气站或者合建站的;

(3)属于总储量大于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五百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五倍以上的;

(2)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

(3)属于一级、二级加油站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大于二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五、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不足三倍的;

(2)属于总储量小于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三倍以上不足五倍的;

(2)属于三级加油加气站或者合建站的;

(3)属于总储量大于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大于法定审核面积五倍以上的;

(2)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

(3)属于一级、二级加油站或者合建站的;

(4)属于总储量大于二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六、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裁量基准】

1、属于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建筑总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十万平方米以上备案抽查项目的,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同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裁量基准】

1、属于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裁量基准】

1、属于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工程已竣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总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工程已竣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总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城村官网(VO?A QG??x&@N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运城村官网)o,H(NE m‑t p?ym    【裁量基准】

1、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亿元以上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量超过五条的,在本条规定的处罚阶次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一个处罚阶次。

十二、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城村官网(VO?A QG??x&@(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裁量基准】

1、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亿元以上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量超过五条的,在本条规定的处罚阶次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一个处罚阶次。

十三、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裁量基准】

1、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亿元以上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量超过五条的,在本条规定的处罚阶次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一个处罚阶次。

十四、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裁量基准】

1、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的工程总概算一亿元以上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量超过五条的,在本条规定的处罚阶次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一个处罚阶次。

十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运城村官网+o9Q+W[‑N3Y?s q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裁量基准】

1、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运城村官网+o9Q+W[‑N3Y?s q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裁量基准】

1、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占用防火间距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能够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能立即改正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构成要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裁量基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初次检查发现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基准】

1、存在火灾隐患情形不足三项的,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存在火灾隐患情形三项以上的,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在一千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运城村官网?Q%K?I.]‑Q!el)w9P X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不听劝阻进入或者违反规定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在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在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运城村官网?F?n?M5L Gn0a9U8t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裁量基准】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冒险作业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除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场所冒险作业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三十三、过失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裁量基准】

过失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足五万元,或者受灾不足三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或者受灾三户以上不足六户的,或者一人重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受灾六户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重伤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十四、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裁量基准】

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足五万元的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死亡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人以上重伤、死亡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十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十六、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十七、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裁量基准】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火灾现场,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破坏或者伪造涉及三户以上不足六户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五万以上不足五十万且无人员伤亡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破坏或者伪造涉及六户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人员伤亡火灾现场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十八、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裁量基准】

擅自拆封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未恢复使用,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封且恢复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擅自拆封后,转移、移除查封场内物品或者改变被查封场所原状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

1、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足十件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十件以上不足三十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三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五十件以上或者因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单位或场所,可以不予罚款。

四十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单位或场所,可以不予罚款。

四十二、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单位或场所,可以不予罚款。

四十三、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单位或场所,可以不予罚款。

四十四、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十五、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十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r‑@?W&kJ?D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裁量基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八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

1、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足十件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十件以上不足三十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三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五十件以上或者因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第三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裁量基准】

1、首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但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但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首次因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因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裁量基准】

1、首次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裁量基准】

1、首次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两年之内再次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两年之内再次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裁量基准】

1、首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

1、首次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首次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吉林省消防条例》裁量基准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三、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四、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五、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第二款: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六、未按标准维修灭火器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材数量不足十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材数量在十具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应当参加培训人数不足3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应当参加培训人数在3人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防火卷帘下方摆放影响其功能实现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防火卷帘下方设置影响其功能实现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改变防火分区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改变防烟分区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倾倒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违法使用电热器具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燃放孔明灯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燃放孔明灯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下处罚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室外用火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不作细化。

二十二、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火灾损失不足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不足3人重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火灾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足10人重伤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火灾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员重伤,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1、火灾损失不足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不足3人重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火灾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足10人重伤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火灾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员重伤,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裁量基准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1、实施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初次违反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停机整顿:

(1)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4)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对不足3台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不足3份的;

(3)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4)个人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单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五千元的。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

(3)个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

 

一、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第八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

【法律依据】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实施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一、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以上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1)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造成实际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二、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因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同时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任意两项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因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且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擅自更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

(4)因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

(5)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五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实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2、实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4)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5)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 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6)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7)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 罪,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三、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七、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裁量基准】

1、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多项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八、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一、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二、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三、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六、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七、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八、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裁量基准】

1、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同种行为的;
   (2)正式联网90日后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备案的;

(4)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

(5)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第六节《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基准】

1、单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2、单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有下列情节的,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或者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3人以上的;

(2)一年内因同一行为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多次实施本行为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有下列情节的,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1)初次违反且尚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两次违反且尚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有下列情节的,在非经营活动中,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三次及以上违反且尚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法律依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节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节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两次及以上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四、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法律依据】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且情形轻微的;

(2)其他情形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1)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其他情形较重的情形。

五、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六、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的且情节轻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八、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九、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基准】

1、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第五章  禁毒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裁量基准

 

一、容留吸毒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近亲属之间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容留他人(近亲属之外)吸食、注射毒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介绍买卖毒品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介绍近亲属之间买卖毒品一次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介绍近亲属之外一人次买卖毒品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介绍二人次买卖毒品的;介绍未成年人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初次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并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的罚款,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多次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并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

(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裁量基准】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法律依据适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并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的罚款,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说明合法用途,尚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以非法购买或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2)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

(3)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五、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1、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多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基准】

1、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九、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基准】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以上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一、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裁量基准】

1、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按时或者不如实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两次以上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有上述第一款行为,初次发现的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罚款,再次发现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2、有上述第二款行为,初次发现的处一千元罚款,再次发现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四、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同前项。

十五、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造成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上述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多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多次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第四节《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少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二、本基准自2017年 1月1 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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