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合(和)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合(和)荣。

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合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合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合荣系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2006年8月29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6年10月18日经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1月29日,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10月1日因年内累计旷工30日,违反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将其依法辞退。被告向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012年2月20日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衡劳人仲案决字(2011)第30号裁决书,裁定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2年3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补正裁决书一份,裁定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76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588元,共计22764元;被告要求2.1万元,仲裁庭予以同意。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前述证据在卷为据。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因被告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而将其依法辞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现在双方的争执焦点在于当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辞退(过失性辞退)员工时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并没有将职工过失性辞退作为特例而单独规定不予补偿。考虑立法本意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诉请驳回被告要求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酉红卫 审判员  宋明亮

书记员:张利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