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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龚洪泉。
  原告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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