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钟根堂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X号甲2(292)。
经营者:金光春,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龙井巷14号1-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KIMYOUNGGI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宜红,女。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钟根堂百货超市与被告衣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钟根堂百货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钟根堂百货超市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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