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弥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非法经营一案,本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从犯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弥检公诉刑诉〔2020〕24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补充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帮助他人非法收购烟叶进行销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弥检公诉刑诉〔2020〕24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壮和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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