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补诉〔2020〕2号
被告人卢富友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以隆检一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富友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隆检一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案件事实:2 0 1 8年7月3日至2 0 1 8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卢富友与被害人杨某某押于隆昌市看守所同一押室。在押期间,卢富友虚构可以帮杨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两人出所后,卢富友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杨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款15700元。被告人卢富友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富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隆检一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中除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认定及量刑建议外,其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炽勇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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