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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吴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补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乙等6人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以海龙检一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梁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海龙检一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一、案件被告人: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2018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7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7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多铭,绰号“阉鸡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先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200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7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3********,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机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本案经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案件办理过程:

该案由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日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 月17日以(2020)琼刑辖7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事实及证据:

2019年7月20日,购毒人员王某某找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现货,但答应帮忙去找毒品冰毒。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甲是否有冰毒贩卖,被告人吴某甲表示没有,但答应帮忙去找毒品冰毒。2019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吴多铭,问是否有冰毒贩卖,被告人吴多铭说有,并让被告人吴某甲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码头附近公路上交易,被告人吴多铭和被告人吴某甲碰面后,将一包市值人民币1200元的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卖出去后再付钱。被告人吴某甲离开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并将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购毒人员王某某表示已找到毒品冰毒,一包要人民币2300元。王某某同意后,便用微信转账人民币23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1987元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3元。被告人吴某甲收到被告人陈某甲转账的人民币1987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700元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多铭,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7元,而被告人吴多铭在贩卖毒品交易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当天21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在海口市新阜岛**旁一个沙场旁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取走一包毒品冰毒。2019年7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海甸四东路**酒店**房抓获王某某,当场扣押了一包毒品(经鉴定,该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N-苄基异丙胺成份,净重0.31克)。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吴多铭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一个路口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了一包的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7月25日1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吴多铭将前几天从被告人梁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毒品取出一点使用塑料吸管打包好,并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桥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多铭,双方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

2019年7月26日17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村路边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陈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购买的毒品是向被告人吴某甲购买的,并协助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7月26日18时许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购买的毒品是向被告人吴多铭购买的,并协助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7月26日19时许将被告人吴多铭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扣押三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一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N-苄基异丙胺成份,净重1.00克;另外二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计0.06克  )。被告人吴多铭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购买的毒品是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的,并协助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7月26日21时许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扣押三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三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计0.63克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照片及毒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王某某、吴多铭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吴某甲、吴多铭、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吴多铭、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帮助侦查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某甲,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侦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帮助侦查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多铭,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多铭贩卖毒品两次及甲基苯丙胺一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多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多铭在侦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帮助侦查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梁某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多铭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多铭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及海洛因0.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海龙检一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伟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吴多铭现羁押于海南省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3.涉案毒品现扣押于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作案工具手机四部现在本院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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