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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起诉决定书(黄润强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补诉〔2020〕Z1号

被告人黄润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以开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润强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开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润强于2019年9月开始,以办理赴澳门工作的劳务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劳某某等64人共计人民币25947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收受周某某、李某某等54人共计人民币137870元交给被告人黄润强,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已退还该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劳某某等18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黄润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润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润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润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润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润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开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润强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世间P44-49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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