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之栋,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利东,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袁之栋诉被申请人李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之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之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利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金花
书记员:朱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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