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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余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桂华,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辛立金,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解八妹,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其雍,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南山北路。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燕,女,200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解八妹(系原告林燕之母),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红,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余龙,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扬帆,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桂华、辛立金、解八妹、林其雍、林燕与被告袁余龙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25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袁余龙名下银行存款2,989,23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桂华、辛立金、解八妹、林其雍、林燕于2019年11月11日以袁余龙已支付征收补偿款2,7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经本院(2019)沪0106民初42553号案件的审理,原、被告已就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袁余龙已实际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之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桂华、辛立金、解八妹、林其雍、林燕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袁余龙名下银行存款2,989,234.6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潘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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