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袁兴华诉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袁兴华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兴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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