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其康。
原告:袁晓琳。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山,男。
原告袁其康、袁晓琳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其康、袁晓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其康、袁晓琳撤回起诉。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