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袁凯华与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凯华与被告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鉴定费8,600元(被告已预缴),合计8,625元,由原告袁凯华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  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