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凯华,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峰,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凯华与被告丁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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