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凯华与被告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鉴定费8,600元(被告已预缴),合计8,625元,由原告袁凯华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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