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祖良。
原告袁加军与被告上海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加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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